校部机关党工委,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编制的科学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特制定《福州大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经2010年第 8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福州大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编制管理,坚持按需设岗,是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的制度保证。为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编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以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科学、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央及福建省编委相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编制管理原则
1、遵循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学校机构设置、干部职数和编制管理必须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岗位分类管理的原则。在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基础上,实现编制效用的最大化。
2、维护编制管理的严肃性。编制工作要根据中央编委、省编委的有关文件执行。凡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能随意变动。因情况特殊确需变动,其变动方案须经校编制管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坚持编制管理的实效性。编制管理要能适应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结合实际并防止机构过分膨胀;努力做好教辅单位的定位和编外人员的管理,使定编工作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及个人工资、津贴等结合起来,以促进学校事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学校编制的分类
校内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可分为:专任教师编制、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党政管理人员(教育职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产业及后勤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一)专任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以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编制,这部分编制至少要占学校教职工总编制数的55% (即生师比要控制在16:1以内)。
1、教学人员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2、专职科研编制:指承担国家重要科研任务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在校内由国家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机构所下达的人员编制。
3、学生辅导员编制: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档案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现代教育技术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这部分编制一般占学校教职工总编制数的20%。
(三)党政管理人员(教育职员)编制:指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事务、群团工作的人员编制。这部分编制不得超过学校教职工总编制数的18%。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在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党政管理机构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编制。工勤岗位应控制在教职工总编制数的7%之内。
(五)产业及后勤服务机构人员中属于教学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编制分别归入上述各类人员编制。
三、学校内设机构
学校的内设机构根据省编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学校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确定。
校领导职数按省编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省委的任命执行。
校处级领导职数按内设机构数的1:2.5比例核定,基中正职按内设机构数的1: 1比例核定,副职按内设机构数的1: 1.5比例核定。
2、因学校发展急需设置的职能单位,可作为学校的临时机构,不占学校的正式编制。
3、研究中心、研究所等校内科研机构(除省部共建以上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原则上均不确定机构规格,负责人由学科带头人兼任,省部共建以上单位可配备1名办公室主任。
四、编制的管理
学校成立编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审定、检查和监督。编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编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和规范机构设置、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变化论证机制。凡涉及到内设机构、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变化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编制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上报校党委常委会确认。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编制 通知